为认真贯彻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兰宏良厅长 “重点加强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的讲话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管理,保障推广示范项目顺利实施,针对中央财政推广示范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多年项目实施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吉林省林业厅制定并出台了《吉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这是我省加强中央财政项目管理、科学规范项目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了在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吉林省林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全省推广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
办法重点对组织管理、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组织管理方面,办法对项目委托单位、项目保证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在过程管理方面,办法特别规定,在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合同进行阅读,制定项目实施的对策与措施;办法还明确了申请主持人变更、实施地点变更、延期验收的程序和条件。在验收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了项目验收的程序与专家组成等;为了突出推广的先进技术,办法特别强调,在进行项目验收时,项目主持人应根据推广的技术分项提供技术报告。办法还对技术培训与档案管理提出了要求。
在追责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对不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项目单位进行约谈;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因严重失职、渎职、失误等原因导致推广示范项目未能如期完成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